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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之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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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3

 司改必须在尊重司法权威的共识下进行,但司法在中国历史上君权为重、司法为轻。

  深化司改从谋篇到布局再到推进已几年之久,社会期待渐次升温,但最终成效如何其实朝野心中未有定数。其原因在于,本次司改面临诸多重大迷局:
  第一,司法制度本应是一国宪制之最为稳定部分,但自49以降,人民共和国成立已逾一甲子,但有常态的司法制度不过半数而已。1948年谋划建国之际,毅然决然废除“六法全书”,将清末以来累积之法政成果风雷扫荡。建国前三十年因革命路径依赖与社会动荡,司法被沦为敝履,以致十年文革时,竟有“砸烂公检法”“老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之说。即便是后三十多年,中国法政系统亦未得消停。自1999年最高法院发布《人民司法改革纲要》(通称一五司法改革纲要)起,司法不断处于改革之中。承接“一五司法改革纲要”之后,陆续有“二五”、“三五”、“四五”司法改革纲要。如此长周期、高频度的司改在我以为并非司法运作的规律,而是司法运作的异数。其意旨可能在于:借司改以还债,前面欠账太多,期以司改来弥补;真诚希望改革,但陷于司改的彼岸迷途,目标不清方案不定,甚至以后错改前错,于是反复折腾;社会期待太殷,或者朝野意见分歧,只得借改革之名以堵天下悠悠之口。
  第二,近代以来的诸多革命或改良,司法皆不成对象或至少不是首选。但中国自八零年代以降,社会对政改的呼唤此起彼伏。但当朝在坚持制度自信的前提下又不能忽视社会的期待,于是策略性选择所谓风险最低、成本最小的司改作为政改的突破口或试验田,以防因政改而出现断崖之变。但问题在于:当司法不适应政制时,当然应选择司改,若政制不适应司法时,回避政改是否是明智之选?事实上,没有竞争性选举民主和公民广泛自由、新闻自由,司法也不过是折翼的大鸟。
  第三,既往“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改革时至今日已遭遇正当性、整体性、有效性不足的质疑,故强调当下之改革必须不脱宪法、法律之框限。但自古以来,改革莫不从变法开始。在有司宣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的背景下,改革所要耗费的法律成本无疑惟艰惟巨。若启动宪改,则忧众声喧哗,难聚共识。即便只是普通法律的立、改、废,也易陷法网之羁绊,顾此而失彼。
  第四,司改必须在尊重司法权威的共识下进行,但司法在中国历史上君权为重、司法为轻。新的党政主导之政法体制下后又长期饱受司法工具论之困扰,新世纪的前十年因法治回潮而造成司法权威严重式微。因此谈司改责任制则顺理成章,但谈司法待遇保障、身份保障时则要力证司法为什么比他者更重要、更高贵?
  第五,中国为单一制中央集权大国,司法一方面要因应政体之需且遵循法治统一原则,另一方面要顺应省情、市情、县情、乡情之变,契合社会转型下的多样化之势,因此司改设计与操盘中的统分之争也滋生无穷困扰。部门利益、团体之私的搅局,政治是否正确的忧惧,则更使得司改之途歧路仓惶,吉凶难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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