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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主义 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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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4

  

          近几年,律师界冒出了一条口号:“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绝对领导”。这标志着沉寂数十年的绝对主义正渐渐侵袭着律师工作。
 
 
  绝对主义并不为人们所熟悉。一般而言,它是把事物和认识绝对化,割裂了事物和人的认识的绝对和相对的关系,只承认其绝对性,否认其相对性。亚里士多德是绝对主义的先祖,他认为,绝对的现实就是神,它是万物变化的终极原因和根据,是“第一推动者”。黑格尔也是绝对主义者,他提出“权威而非多数”的口号,强调“绝对精神”的支配地位。在我国的历史中,董仲舒提出的“天不变,道亦不变”就是这种绝对主义的表现。
 
 
  在我的记忆中,绝对主义最猖獗的时候是在文革时期。那时,最出名的就是1967年11月《人民日报》的文章《大树特树毛主席的绝对权威大树特树毛泽东思想的绝对权威》。这篇文章发表不久,毛主席就批评说:“绝对的权威提法不妥,从来没有单独的绝对权威,凡权威都是相对的,凡绝对的东西只存在相对的东西之中,犹如绝对真理是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绝对真理只存在于各个相对真理之中一样。”从此,“绝对”这类言词渐渐离开了人们的话语。
 
 
  文革之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我党开展对“两个凡是”的批判。“两个凡是”也是绝对主义的产物,它把毛主席的思想绝对化,成为了不受实践检验的“绝对真理”。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人讲的每句话都对,一个人绝对正确,没有这回事情”。从而,在理论上进一步肃清了绝对主义。这段历史,我们也亲历过,如今依旧历历在目。
 
  需要明确指出,“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绝对领导”也是一种绝对主义的反映。这一口号最早见诸于反右时期对律师的批判之中。那时,就有人提出:律师“只有绝对的、无条件的服从党的领导…才能保证这个作为专政武器的律师组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有的人批判说:“任何企图置身于党的领导之外,在党的面前闹什么‘自由’,那是绝对不允许的。人民律师当然不例外。”绝对主义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往往会采取极端或偏激的方式。正是缘于此,律师制度被取消长达20多年。如今,近60年之后,再次提出对律师工作的“绝对领导”,恍若穿越,又回到了那段不堪回首的历史喧嚣之中。
 
 
  “绝对领导”这个词是不科学的。《新华字典》是这样注解的:绝对是“无条件,无限制,不依存于任何事物的。”据此而言,所谓“绝对领导”也就是无条件、无限制,不依存于任何事物的领导。这显然是不科学的,这正是绝对主义的反映。
 
 
  任何事物都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党的领导也是如此。如果党的领导是无条件、无限制的“绝对领导”,那么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党的领导是否还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所说的“各政党”当然包括共产党。我党的章程总纲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党的领导不是无条件的、无限制的,而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简单地讲,这个条件和限制主要就是宪法和法律。“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绝对化,最终导致的就是把党的领导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这无疑将会构成对国家宪法和法治的破坏。
 
 
  还需要指出,党的领导从来就不是强制性的。“绝对领导”意味着“绝对服从”,就是不管正确与否都要服从,实质上,这就是强制性领导。党是需要争取获得社会各种力量支持的组织,而不是向人民群众和其它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实行强制性领导的组织。党的章程、决定和纪律在党内,对党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在党外,对人民群众和其它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来说从来就不具有约束性。人民群众和其它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愿意接受党的领导,是因为党的方针、政策体现了人民群众和其它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意愿,而不是因为党的强制性领导。党的执政地位虽然已经成为现行国家政治制度而具有了强制性保障,但是,这种强制性保障并不能解释为党的领导对于人民群众和其它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强制性领导。把这种强制性保障误认为党的领导的强制性,甚至误读为党对社会中所有人民群众和其它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强制性领导,势必会歪曲党与人民群众和其它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关系。
 
 
  显然,“绝对领导”是一个错误口号。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如果“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绝对领导”去除“绝对”两字后,那么“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这一口号是否正确?我以为,这也是值得商榷的。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执政党的领导必须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来实现,而不是包揽一切,“以党代政”,直接向人民群众发号施令。具体地说,党的领导就是通过制订和执行正确的方针和路线、政策,通过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严密而审慎的组织工作,通过党员的模范作用来实现的。我党历来就反对“以党治国”。邓小平同志在1941年曾经指出:“几年来‘以党治国’的思想曾经统治了某些区域,甚至有些区域的领导同志还长期存在着这种顽固的思想。其造成的恶果也是不小”。他还尖锐地指出,“以党治国‘是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作为执政党,党对于政府也只能是向政府提出建议,或通过在政府机构工作的党员,贯彻党的决定,而不是简单地直接向政府下命令。邓小平同志也曾明确指出:“党的指导机关只有命令政府中党团和党员的权力,只有必要时用党的名义向政府提出建议的权力,绝对没有命令政府的权力。”党对人民群众和其它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更不能包办一切、强迫命令。正如邓小平同志说的那样:党“没有向人民群众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
 
 
  对于律师工作来说也是如此。律师提供的“个人服务”是以服务形态存在的商品,律师事务所采用私有制为基础的合伙制,律师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商业服务业。《律师法》规定律师工作是由政府机关监督和指导,并由律师协会进行自律管理。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就提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这就是说,即使政府也需要转变对律师的管理方式,不应对律师工作进行直接领导。党组织不是向律师发号施令的政权组织,也不是律师的管理组织和劳动组织,党不应当把自己等同于政府或律师协会,党不应当包办代替它们的工作。即使党组织需要对律师工作提出建议,也应当通过政府机构或律师协会中的党组织、党员来实施,而不应当以领导自居,直接向律师发号施令。党可以对律师行业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领导,但是,不能把党对这些党组织和党员的领导放大扩展到对整个律师行业的领导。
 
 
  近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我党执政理念的一次重大飞跃。“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口号,既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又违背宪法和法律,与我党的执政理念格格不入。因此,必须慎思慎提,否则,将会给律师界带来不必要的困惑和负面作用
 
 
  我真诚地希望提出这一口号的律师工作的管理者,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全面领会党的执政理念,正确处理好党政关系、党群关系,当然,这里面也包括了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让更多的律师成为党的拥戴者、同路人。同时,也希望他们读一些哲学书籍,认真总结反右和文革的历史教训,避免陷入绝对主义的陷阱,努力提高指导律师工作的思想和理论水平,以保证律师工作平稳、有序和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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