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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个系统工程?

关键词:

太原律师律师事务所山西律师

2016-04-05

 

 
 
 
 
霍宪丹     常远
 
 
 
 
 
 
引言
 
       一般而言,“真”是“善”和“美”的基础。“真”(如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必以证据为支撑。世界各地的大量轰动性公共事件(包括国家间冲突)也表明:证据问题往往是最关键的关注点;许多社会主体在重大事件中之所以缺失公信力,往往在于得不到可靠的证据支撑。在真、善、美和谐统一的人类文明中,证据活动是实现“真”并进而实现“善”中的公正性要求的基础。尽管专门化的证据活动往往集中在法律领域,但却远不局限于此。
 
 
 
       从“目的与手段”(End and Means, E&M)框架来看,通过运用科学技术来收集证据材料并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均可称作“证据科学技术”(Evident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EST),无论是否由司法(诉讼)活动的参与方运用于司法(诉讼)目的.作为证据科学技术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鉴定,均是综合集成地运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包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为司法(诉讼)目的提供证据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证据的应用领域十分广泛,其根本目的,是为人类社会系统的持续安全与持续发展(Safety and Development, S&D)奠定真实性基石。所以,基于证据的事实认定系统是“文明的基础设施”。
 
       为了查明事实,人类的证明活动不仅经历了从神证、人证到物证的一个演变发展的过程,而且证明的事实也从客观事实到法律事实、再到科学事实。为实现真、善、美和谐统一的人类文明而构建一个基于证据的事实认定系统,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系统方法论与证据系统观
 
 
 
       (一) 世界证据领域对新方法论的呼唤
 
 
       当前,各自为政的、“大拼盘”式的证明方法和证据技术,正处于重大的、跨越性的整合进化的前夜。美国国家科学院根据国会指示所组织的“证据科学共同体需求识别委员会”,
 
       对改进美国证据科学所作的研究报告《加强美国证据科学——前进之路》中已清醒地认识到:本国证据科学事业的现状是“支离破碎的系统”(The Fragmented System),其发展“因其极端的分崩离析(extreme disaggregation)而受到阻碍”,“在服务于证据科学事业的许多职业协会方面,没有一个是主导性的,并且显然没有一个阐明了进行变革的需要,或为实现这种变革描绘愿景。”
 
      “证据科学事业需要强有力的治理,以便采用一种有魄力的、长期的日程安排,来加强证据科学学科。这种治理必须足够强大、足够独立自主,以便识别证据科学方法论体系的局限性;还必须有效地联络全国的科学研究基地,以使证据科学实践活动取得富有意义的进步。”
 
       在中国,党中央在2004年底提出了“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和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随即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法律上确立了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制度框架和基本内容,有力推动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由各自为政向规范统一的空前整合。
 
       “中国证据科学网”在其特设的“证据科学理论前沿专题”按语中认为:“对证据科学系统化理论的探索,或许是证据领域最前沿、同时也是最为棘手的问题……”有中国学者通过梳理认识到:英美证据学界从“新证据学术研究”(New Evidence Scholarship)到“证据科学”(Science of Evidence)的演化历程,实际上经历了从单一学科的证据法学至具有综合集成性质的多学科交叉的证据科学(Grand Science of Evidence)的过程。
 
      世界范围内“证据科学共同体”所出现的上述现象,都在相当程度上表明了人类证据科学技术在理论与实践两大领域,对具有强大整合能力的系统化架构及系统方法论的迫切需求和呼唤。“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世界范围内,系统方法以其本征性优势,正在为人类证据科学技术的理论与实践提供“水到渠成”的强大整合框架,并责无旁贷地承担着承先启后地解决前述“证据领域最前沿、同时也是最为棘手”的“证据科学系统化”的历史使命。
 
 
        (二) 系统方法论
 
      系统方法论是一种跨专业、跨学科、跨领域的方法论。它在证据领域的应用,可以帮助我们对各种证据思想、理论、方法、技术、过程实现系统化的高效整合。可将系统工程(Systems Engineering, SE)顾名思义地理解为:使系统达到满意状态(或目标状态)的工程——即运用科学方法(科学性),认识和控制被视为系统的任何事物(往往是具有相当复杂性、规模性的事物),以使其达到满意状态(目的性)的综合集成的(整合性)工程实践(实践性)。
 
       系统方法具有普适性、整合性、开放性、进化性。系统工程方法的“I(输入)→P(处理)→O(输出)过程模型”【“I(Input)→P(Process)→O(Output)” Process Model)】可用来描述各种各样的“广义生产”现象:
 
        (1) 广义生产过程的输入端是广义资源(Generalized Resource),包括物质、能量、信息及其复合形式。
 
 
        (2)广义生产过程的输出端是广义产品(Generalized Product),包括物质、能量、信息及其复合形式。
 
 
 
        证据活动可被抽象地视为一个通过搜集和加工证据信息来生产事实真相(“广义产品”)的“广义生产”过程。如历史和考古工作,就可被视为一个基于证据的“I→P→O过程模型”的【“采”(历史证据采集)】 → 【“存”(历史证据保全)】 +【“研”(运用历史证据构建作为“系统”的历史事件模型)】 →【“用”(运用历史研究成果)】过程。从发现并运用可能带来证据的线索,到形成或未形成证据的过程也是一个“I→P→O过程”,人们有时会将线索过程与证据过程混为一谈。
 
      需要说明的是,从信息系统角度来看,由于证据过程是个充满复杂性的事实信息(fact   information)传递过程,所以,在将“I→P→O过程模型”运用于证据过程时,其中的“处理”(Process,P)既可用来描述人为的作用(如事实信息传递过程中的人为干扰),也可用来描述非人为的作用(如事实信息传递过程中的自然的干扰因素)。
 
       在当代中国,先进的系统方法论一直受到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为代表的当代中国领导层的大力倡导,并已成为当代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统领性方法论。
 
       2012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方法论”时明确指出:要“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开放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全面改革,在各项改革协同配合中推进。”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习近平在全会就改决定所做说明中进一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三) 证据系统观
 
         1. 证据定义
 
       对东西方的“证据”(evidence)一词,可以做个顾名思义的语言系统分析:
 
        (1) 在典型的当代东方语言汉语中,词汇“证据”=“证”+“据”=用来证明事实的依据。
 
 
        (2) 在典型的当代西方语言英语中,词汇“evidence”(证据)源自拉丁语“evidens”(清晰可见的)一词,“evidens”=“e-”(从……中,英语前缀ex-的变体)+“videns”(见到、看出,videre的现在分词),即从中可以看出某项事实的东西。所以,东西方“证据”(evidence)一词的构成,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从中可以看出某项事实的东西,便可作为证明某项事实的依据。
 
 
        东西方的这两种认识,都涉及了证明活动中的一种基本的二元关系:
 
         (1) 从B事物中看出A事实,或者将B事物作为证明A事实的依据。
 
        (2) A(事实)是证明的目的,B(证据)是证明的手段(依据)。
 
        (3) 任何证明活动的本质,就是通过某个或某些事物(B元素或B集合)来确认另外某个或某些事物(A元素或A集合)的真实性,或者说通过证据来确认或否定某项事实。
 
      从证据的完整生命周期而言,“证明过程”与“证据过程”是相同的,都是通过对证据的获取、处理与运用来认定事实真相的完整过程。简言之,可将证据(evidence)广义地定义为:
 
       (1)特定主体根据特定准则(法定准则或非法定准则)证明或确认特定事实的依据。
 
       或(2)特定主体根据特定准则(法定准则或非法定准则)所证明或确认的蕴含特定事实信息的载体。
 
       这个定义是一个可适用于所有证据的“四要素系统”说:
 
       (1)须证明或确认的事实本身或事实信息。
 
 
       (2) 证明或确认事实的主体。
 
       (3) 证明或确认事实的准则(法定准则或非法定准则)。
 
       (4)证明或确认事实的依据,或蕴含事实信息的载体。
 
 
       从人类证明的各种准则来看,诉讼活动中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高于民间纠纷、行政纠纷和社会纠纷等其他纠纷解决的证明要求和标准,其中又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最高,民事诉讼次之。一般而言,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的是优势证据规则,即相对而言,谁的优势大,谁的证明效力就高,就会被优先采纳;
 
      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最为严格,也更为复杂,在司法审判中采取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规则,总体而言,证据活动的主体,既可是法定主体,也可是具体的、特定的或广泛的、不特定的利益相关方;其目的,既可是在认识和解决某个具有时效性的特定问题时提供特定的事实依据,也可是在长期认识和解决某方面的广泛问题时提供普遍的事实依据。
 
 
 
       2. 证据的基本属性
 
       包括司法证明活动中的证据系统,均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1) 系统性(systematization);一是任何证据都是由若干局部(或组分)构成的有机整体,即证据系统。运用可视化建模技术实现的高效证据分析系统,充分展现了证据是如何被作为系统来对待的;二是任何通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也都是由若干局部(或组分)构成的有机整体,即系统。不同层次的证据系统(模型系统),对应着不同层次的事实系统(原型系统);三是与同一待证事实有关的若干证据共同构成了一个系统。
 
 
       (2) 客观性(Objectivity)——证据系统(模型系统)应当客观地反映事实系统(原型系统)。
 
        (3) 相关性(Relevance)——证据系统(模型系统)与事实系统(原型系统)之间应当具有紧密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是基于模拟关系的相关性。
 
        (4) 可采性(admissibility)——证据系统(模型系统)只有符合特定的准则、标准、规定或要求,才能被接受为证明事实系统(原型系统)的依据。证据的合法性(legality)、可信性(credibility),亦属可采性(基于法定准则或其它采信准则)。
 
 
 
 
证据系统工程的基本概念
 
 
      证据系统工程(Evidential System Engineering, ESE),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完全融为一体的证据科学技术体系,有广义、狭义之分,既可用于司法目的(如司法鉴定)也可用于非司法目的。
 
       (1) 狭义的证据系统工程,是通过获取、保全和运用证据,对作为原型系统的事实真相,建立有效的模型系统,从而实现事实证明\事实认定的综合集成的实践体系。
 
 
        (2) 广义的证据系统工程,除包括直接的事实证明\事实认定活动外,还包括为整个社会系统(如地区、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建立可持续进化的证据管理体系(如司法鉴定管理活动),而进行的综合集成的实践活动。
 
      基于系统方法的普适性、整合性等一系列优点,证据系统工程探索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认识和厘清证据科学技术领域的大量问题。在运用系统工程方法及架构对整个证据科学技术所进行的一系列探索基础上,一个综合集成的证据系统工程架构已初步形成,并在中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系中得到了初步运用。
 
       综合集成的证据系统工程架构设计(包括对统一司法鉴定体制的论证)和前沿探索的基本宗旨,就是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方法,使内容广泛的社会实践(包括涉及公共权力行使过程的社会治理活动),成为充分基于证据的实践(evidence-based practice)。这是一项充满挑战而又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其探索反映了人类证据活动及证据管理活动(包括司法鉴定管理活动)的进化方向。
 
 
       (一) 目的层
 
      证据系统工程的目的,就是发现和认定事实真相。基于通用的“安全与发展”(Safety and Development, S&D)双层目标架构,也可将证据科学技术及证据系统工程的目标,在理论上分为两层:
 
       (1) 针对已有证据的,可称作“证据安全”(Evidence Safety, ES),细分为证据保护[如运用区块链(Block  chain)技术,通过多元化化协议系统有效防止信息被篡改与证据恢复。
 
 
       (2) 针对尚未获得的证据的,可称作“证据发展”,指在事实发生前或事实发生后,运用当前科学技术手段或发展更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获取新的证据(包括传统证据以及新型证据)及证据中的事实信息(如运用新的脑科学\神经科学技术手段,可从人的意识系统中获取以往无法获取的客观化证据)。
 
       证据系统工程对政治文明(如对滥用公权力的防控)的积极的推动作用,还表现在:在公共权力运行的事中控制方面,可通过建立“公共权力行使过程存证制度”和基于先进技术的“公共权力行使过程存证系统”,对各类社会管理主体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过程)进行实时的全程记录,以彻底提高滥用公共权力的违法行为的暴光率和查处率。
 
 
        (二) 哲学\理念层
 
       深刻的哲学思想以及认识论、因果论、逻辑学、数学【如D-S证据理论(Dempster-Shafer Evidence Theory)及算法】等,可深化人们对证据理论与实践认识,并起到执简御繁的效果。“拜占庭将军问题”(Byzantine failures)所蕴含的“不信任的各方如何在整体上形成可信结果”,就是一个证据领域的重大技术哲学问题。
 
       证据系统工程的基本理念是“为人类文明奠定真实之基”。
 
 
 
         (三) 科学\经验层
 
       证据系统工程的基础科学\经验包括:证据科学,证据史学,司法鉴定学,信用理论等。证据系统工程的应用科学\经验包括:法医学,考古学,痕迹学,电子证据学,物理学,化学,证据法学,诉讼法学等。基于证据系统工程框架,可系统化地对比各类证据及证明活动的异同之处,提炼出高效的多层次的“整-分”结合的证据系统及证据过程理论。
 
       截止目前,“forensic  science”及“forensics”在汉语中一般被译为法庭科学、法证科学、司法科学、鉴识科学、鉴识学、鉴定科学、鉴定学、辨真科学等;即便被汉译为“证据科学”及“证据学”时,仍常被作为法学或与法律相关的学科范畴(作为类似“证据法学”或“法证据学”的概念)。从世界化眼光(尤其是基于证据科学技术)来看,无论在研究领域还是应用领域,“forensic  science”或“forensics”的内涵与外延早已不限法律领域,正在日益与广义的“Evidential   Science”(证据科学)和“Evidential  Science & Technology, EST”(证据科学技术)相重合。
 
 
         (四) 规范\标准
 
       证据系统工程的规范\标准层包括:涉及整个证据生命周期的法律(含司法解释)、法规、政策、规章、规则、规划以及技术标准、职业道德等。
 
         (五) 主体层
 
       主体层,指参与证据(证明)活动的各类社会主体(包括组织与自然人),及利益相关方。功能日益强大的机器人暂被列为方法\技术层的一种技术装备,暂不作为与人类平起平坐的主体来考虑。随着移动互联网等技术的广泛运用,“全民证据时代”正在迅速到来并不可逆转,给世界各国及国际社会的治理正在带来空前挑战和空前机遇。
 
       证据系统工程的公众性(或大众性、人民性、群众性,既包括普通公民,也包括专职或业余从事证据科学技术工作的人员)正在以下2个方面对社会系统的管理创新乃至卓越治理(Excellent Governance)带来积极的影响:
 
       (1)证据系统工程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为维护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公民、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证据保障。
 
 
       (2)证据系统工程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通过证据基础设施“硬件”与“软件”的建设和普及,推动“全民证据能力”(尤其是全民证据意识及全民取证手段)的成熟以及有效的全民证据行动【如具有高清影音采集功能的随身移动装置(如手机)的普及将出现证据倍增的大趋势;网络的普及将出现全民分析证据、全民质证的大趋势】。
 
       从而通过广泛、实地、实时地获取大量线索和证据而有效地突破“取证瓶颈”并实现全民获取、全民分析及全民质证,从而以大规模的个体正义力量,汇聚为全社会的整体正义力量,走向为和谐社会及人类文明“奠定真实之基”的理想愿景;同时,还会推动证据科学技术领域中证据科学技术爱好者个人兴趣与社会证据需求高效结合的“双着迷”愿景——“让每一个人都拥有最为之着迷的事业;让每一项事业都拥有最为之着迷的人才”逐渐得到实现。
 
 
       (六) 方法\技术层
 
       20世纪末,著名法学家达马斯卡(Mirjan R. Damaska)对“事实认定科学化”问题发表感言:“伴随着过去50年惊人的科学技术进步,新的事实确认方式已经开始在社会各个领域(包括司法领域)挑战传统的事实认定方式。越来越多对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现在只能通过高科技手段查明。
 
       随着人类感官察觉的事实与用来发掘感官所不能及的世界的辅助工具所揭示的真相之间鸿沟的扩大,人类感官在事实认定中的重要性已经开始下降。”这种趋势,使得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在证据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证据系统工程离不开先进科学技术的支持,其方法\技术层包括:技术装备、技术设施、各类技术支持系统。在信息化时代,先进信息技术支持系统是从事证据业务及证据科学技术研究的基础工具。以关键词(key words)检索为主、个别系统含有部分叙词(thesaurus)检索功能的信息检索系统,将从基于统计分析(“大数据”)的简单信息系统,升级为基于语义理解的、高度智能化(“大智慧”)的信息系统,并对世界化时代人类证据科学技术高效整合逐步奠定强大的技术基础。
 
       数学、数理逻辑以及迅猛发展的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知识工程(Knowledge   Engineering, KE)等技术则为将各种证据理论、算法高效地整合为一个集大成的“超级证据机器人”,提供了强有力的自动化工具,如Jeffrey A.Barnett对证据数学理论的电脑化方法所进行的探索。此外,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各种以信息处理过程为主体的组织正在进化到脱离实体业务空间的形态,这也为以线索信息、证据信息处理为主体的证据机构实现空前的“精兵简政”,创造了条件。
 
        从技术上说,系统工程方法的最大特征和优势,是先进的建模(modeling)技术。因此,模型驱动架构(Model  Driven Architecture,MDA)与“基于模型的系统工程”(Model Based Systems Engineering,MBSE)在证据科学技术中的应用将日益广泛和深入。比如:各种形象建模【亦称可视化建模(visual modeling)】技术亦为高效而用户友好的证据分析,提供了强有力手段(参见图1)。全息证据模型、全息现场模型、全息事件模型等一系列建模手段也将涌现。
 
       一个用于线索及证据分析的形象建模工具:i2
 
 
       20世纪80年代末,钱学森等从当今世界社会形态、科技发展的现实、以往的工程实践和社会改革的经验教训中提炼出旨在对开放的复杂巨系统进行充分观控模拟和处理的有效方法——“从定性到定量的综合集成法”(m e t a-synthesis),后又进一步提炼出“从定性到定量综合集成研讨厅体系”(Hall forworkshop of m e t asynthetic Engineering)或“大成智慧工程”(m e t a   synthetic  Engineering, MsE)。
 
        正如重大、疑难、特殊、复杂病例需要通过专家群体(包括世界级\世界化专家群体)进行会诊一样,在重大、疑难、特殊、复杂案件或事件所进行的事实认定以及事实认定中的争议,也同样需要通过专家群体(包括世界级\世界化专家群体)的强大认知力量超越个体的(无意或有意的)局限性,作出“集中会诊”式的、具有“大成智慧”的、权威的事实认定(即“会鉴”)。这就是会鉴系统工程(EvidentialConsultation System Engineering,ECSE)模式,对有效克服人们在事实认定中的片面性及鉴定行为的不正当性,具有重要作用。
 
       在当今世界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往往凸显出先进、公正而权威的世界级证据体制以及据此形成能够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可靠、可信度高的证据,对国家安全乃至人类安全具有极端重要意义。
 
       在世界化时代的空前挑战和空前机遇中,基于世界化网络所构建的世界级会鉴系统工程,不但可能,而且十分必要。重大、疑难、特殊、复杂鉴案或事实认定活动,迫切需求“大成智慧”。
 
 
        会鉴系统工程是基于对各种证据科学技术要素的综合集成基础上的运用,其本质是将一切相关的证据材料、国内外证据理论、专家经验\智慧(包括以特殊\特异的直觉信息作为探索证据的线索)以及其它各种相关资料、数据、信息综合集成起来,人-机结合、人-网结合,从定性到定性定量相结合,经过充分质证,发挥当前人类可能实现的整体优势和综合优势,对事实构建尽可能完备的认知模型,在此基础上形成最为可靠的结论。
 
       基于“综合集成研讨厅”架构的专家会鉴系统工程集成支持系统,作为会鉴系统工程的信息化平台,旨在综合调用证据科学技术体系中相关的主客体资源【包括对世界化的大型专家综合集成式鉴定提供强大的信息技术支持】,有助于激发各方观点的充分竞争机制(Sufficient  Competitive   Mechanism)或“PK”机制。
 
       在整体上最大限度地涌现出基于“综合集成研讨厅”架构的、具有当前最高认知水平的“1+1>2”的“大成智慧”,并形成事实认定活动(尤其是重大、疑难、特殊、复杂案件或事件的事实认定活动)中的最具权威性的强大认知力量,从而为重大、复杂、特殊、疑难鉴案以及事实认定争议(包括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多头重复、久鉴不决、鉴定意见打架等突出问题)问题,只能通过鉴定过程及鉴定意见既可靠又可信的最大化(而非鉴定机构的行政等级高低、行政权力大小或鉴定人的行政级别和专业技术职称高低)来解决。会鉴系统工程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难题,提供了重要的途径。
 
 
       专家会鉴系统工程集成支持系统对重大疑难特殊复杂案件鉴定过程的记录功能,还可为追究责任以及日后生动地观摩学习顶级专家群体的司法鉴定经验及教训(尤其是世界顶级专家通过网络参与会鉴时),提供便利条件。
 
       此外,值得高度关注的是,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的区块链(Block   chian)技术以及种种基于该技术的智能契约(Smart Contracts,或译“智能合同”、“智能合约”)、以太坊(Ethereum)或更先进的技术创新(包括对技术舞弊的有效防范),正在并将要对世界化时代人类当下及未来的证据模式、信用模式(肇始于货币信用)、交易模式、治理模式的演化,产生今天可预见或尚难预见的巨大影响。
 
 
         (七) 对象\资源层
 
        证据系统工程对象\资源层,包括证明对象与证据(含各类证据载体),以及形成各种证据的线索(含各类线索载体)。
 
        (八) 环境层
 
       证据系统及证明过程的外部环境,既包括与其相关的社会环境(含政治系统、经济系统、文化系统等)、自然环境,也可包括与自身不同的其他证据系统;即可包括本国环境,也可包括世界环境。
 
       (九) 过程层
 
       证据系统工程既包括证据业务活动(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也包括证据管理活动(如司法鉴定管理活动)。
 
       1. 证据(证明)过程【证据系统的构建及运行(证明活动)】
 
        在系统科学\系统工程框架中,证据过程涉及模型(model)与原型(prototype, 指已发生的事实本身)的关系,可被描述为通过获取和加工来自原型系统的信息,对原型系统中需要认定的内容建立正确模型系统的过程。该过程可被描述为一个由三大环节构成的“I→P→O过程模型”:
 
       (1)输入(Input, I)——证据的搜集过程。如现场采集当事人的血液、毛发,提取枪弹痕迹等等。
 
       (2) 处理(Process, P)——证据的分析过程。如对现场物证进行检验,并根据专门知识和经验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及审查,从而得出对事实真相的认识结论。
 
        稍细一些,可将证据信息的处理过程(P)分为两大阶段(图2):P1阶段——因客观的或人为的(无意或有意)“处理”,使原始事实(如原始的案件事实)留下了客观的物质信息(如车辆在地面形成轮辙印迹)或主观的知觉信息(如事件现场感知者所作的诚实回忆或不诚实编造)。
 
        “人证”——经由人的感官系统(无意或有意)传递的(包括感知及表述)、用于证明原始事实(如案件原始事实)的主观知觉信息,一般被称作“人证”;“物证”——未经由人的感官系统传递的、用于证明原始事实(如案件原始事实)的客观的物质信息,一般被称作“物证”。P2阶段——经过证据专业人员对客观物质信息或主观知觉信息进行提取和处理,并依据特定准则,对原始事实真相予以认定。这一过程也是人证与物证的统一,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证据系统工程的广义“I(输入)→P(处理)→O(输出)”框架
 
       (3) 输出(Output,O)——证据的运用过程。运用对事实真相的认识结论,处理相应的事务(如司法事务、行政事务、社会事务、民间事务等),如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等。
 
       简言之,证据活动的结论通常有3种:一是真(证实);二是假(证伪);三是无法确定真假(这是相对而言的,原先无法确定真伪的事项,有时可能在更高科技条件下得以确认)。
 
       包括证据的输入(采集、调查)、保存、处理(分析、证明)、认定、输出(使用)等一系列环节在内的完整的证据过程(Evidential Process, EP),以及直接、间接地支持该过程得以有效实现的所有因素,在整体上构成了证据系统工程(Evidential  System Engineering,or Forensic System Engineering,ESE or FSE)。在复杂的证据系统工程中,有时追求整体最优的事实认定效果时,不一定要求构成整体的所有局部都最优,有时甚至要求局部对整体要求的指标最劣。
 
       刑事诉讼活动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在整体上最实事求是地认识案情,但在诉讼系统中却是通过在局部上不甚“实事求是”的对抗方式实现的:控方从受害者和公众利益出发,一味设法证明被告有罪或罪重;辩方则从被告的利益出发,一味设法证明被告罪轻或无罪。
 
       在法官有效的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对抗性的竞争动力机制,使案情向穷尽正反两方面所有可能性的方向演化,真理越辩越明,最大限度逼近事实真相,实现了证据系统工程或诉讼系统工程的整体优化目标。
 
 
       2. 证据管理系统工程(证据行业治理系统的构建及运行)
 
       证据管理系统工程的运用实例之一,是在借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7•5”规划重点项目“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提出的治安系统工程目标管理架构和国家认证认可体系规范的基础上形成的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工程的质量控制目标管理流程(图3)。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工程还涉及司法鉴定行业的准入、实施、适用、监督(收费行为、采标行为、鉴定质量等)、退出、处罚等一系列环节。
 
 
 
 
         
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工程中目标管理的基本流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新任务新要求,这要求我们必须围绕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发展目标,通过加快推进证据系统工程建设,持续提高司法鉴定行业的公共化、集约化、体系化水平,建立形成科学合理、先进成熟、开放创新、持续改进的证据科学技术体系。
 
        证据科学技术之持续进化
 
 
         (一) 确立面对世界化时代空前挑战和空前机遇的“1211→1”系统工程理念
 
       建设证据系统工程,健全完善证据科学技术体系,实现证据行业持续进化的基本思路,可简述为“1211→1”系统工程理念:
 
        (1) “1个环境”——指充满复杂性的世界化时代环境。这是一个由信息-物理系统(Cyber-Physical System, CPS)、模型-原型系统(Model-Prototype System,MPS)、虚拟-现实系统(Virtual &Reality System, VRS)日益紧密结合而构成的“新世界”,给证据行业带来了空前挑战和空前机遇。
 
 
        (2) “2个机制”——指世界化的持续集成机制(包括继承、扬弃)和持续创新机制(包括原创型创新、集成型创新、改进型创新)。
 
        (3) “1个框架”——指在证据活动及证据活动管理领域,高效整合一切资源、统筹全局的先进的系统工程框架——证据系统工程框架。
 
        (4)“1个平台”——指证据系统工程的先进、高效的技术支持系统或技术支持平台(包括信息技术与其它技术)。
 
        (5) “1个境界”——使证据活动及证据活动管理领域,在世界化时代的空前挑战和空前机遇中,实现跨越发展、持续发展、持续领先(包括从局部到整体不断积累经验,从“点”到“线”,从“线”到“面”,从“面”到“体”实现领先)的持续进化境界,不断“迈向新高度”。
 
 
         (二) 证据系统工程及证据科学技术在世界化时代的跨越发展前景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普及,正在使人类进入一个由信息-物理系统(Cyber-PhysicalSystem, CPS)、模型-原型系统(Model-Prototype System, MPS)、虚拟-现实系统(Virtual &Reality System, VRS)日益紧密结合而构成的、世界化时代的“新社会”。这对人类文以及当代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和实现治理水平现代化,带来了充满复杂性的空前挑战和空前机遇。
 
       在虚拟世界中发生的事实(包括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以及在现实世界中发生的事实(包括法律行为、法律事件)的虚拟记录日益增多,正在成为“新社会”中实施与证据的“新常态”。人类文明正面临世界化时代充满复杂性的空前挑战和空前机遇。对“新社会”中海量的行为与事件,只有尽快设计出各类事实模型(包括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尤其是行为模型(Behavioral Model),并将之运用于行为与事件的自动化实时监测、识别、处置,才可能有效地捍卫“新社会”的秩序。
 
        因此,基于各类事实模型的、实时的事实监测系统(包括法律行为监测、法律事件监测)、违法行为防控系统,是“新社会”治理的重大需求,是证据系统工程的前沿应用领域。基于各类行为模型(如金融交易行为模型、病毒行为模型、木马行为模型)的监测与取证系统,将对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中违法行为的实时防控,发挥巨大作用。这也是当前金融与证券市场监管所急需的技术。
 
        层出不穷的科技创新是持续推动证据系统工程发展的最强内生动力。比如:
 
        (1) 正电子发射断层成像技术(PET)、功能磁共振成像技术(fMRI)、光学成像技术、脑电图(Electroence  phalography, EEG)、脑磁图(Magnetoencephalography, MEG)、电阻抗层析成像技术(EIT)、跨颅磁刺激(Transcranial   Magnetic   Stimulation,TMS)等脑功能成像技术,因可通过脑血流、脑电活动等变化较客观地检测大脑功能,已获被业界接受。
 
        (2) 信用是社会系统运行的基石,对“新社会”更是如此。传统社会系统以中心化为主导的的信用系统,在每一个主体都设法追求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其行为(如主权国家随意增发法定货币的不道德行为)的信用都缺乏真正客观的、可靠的制约。以新的中心化信用系统取代原有的中心化信息系统(如以超主权法定货币取代主权国家法定货币),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作为互联网上虚拟货币的比特币(Bitcoin)在同传统法定货币的竞争中,基于对等(peer-to-peer,P2P)网络的区块链技术,利用互联网上电脑节点(node)的分布式记账,创建了一种去中心化的信用证明系统,并形成了超过100亿美元的市值。区块链技术对解决“拜占庭将军问题”(Byzantine   failures)提供了一种在无须信任单个节点的基础上创建共识网络的全新技术途径。
 
       北京实现者社会系统工程研究院证据系统工程中心及信息系统工程中心区块链实验室在清醒地认识“基于信任的模型”(trust   based  model)不可靠性基础上,将肇始于虚拟货币分布式(去中心化)信用系统的区块链技术运用于实时证据保全与证明,进行了前沿探索。
 
        (3) 中国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电信、互联网运营商、国家公证机关合作推出一站式语音信息保全公证解决方案(安存语录)、一站式电子邮件存管及公证解决方案(公证邮)、数字作品备案及网络侵权取证平台(无忧保全)、一站式互联网金融保全公证解决方案(无忧存证)、一站式电子支付凭证公证解决方案(凭证宝)对电子证据的实时保存与便捷公证方面,已创造出巨大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4)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基于腐败分子洗钱行为模型所研发的腐败分子跨境转移资产监测系统,实现了腐败分子跨境洗钱行为的自动监测、自动取证与自动分析(图4)。习近平说:“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一个系统工程”,“创新的事业呼唤创新的人才”。不断涌现的科技创新人才,将推动新兴的证据系统工程获得飞跃发展。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工程的总体流程
 
 
      当前世界证据科学技术体系正在从“松散大拼盘”式的相对落后状况,逐渐走向重大的、跨越性的系统化整合进化的前夜。在充满复杂性并面对空前挑战和空前机遇的世界化时代,证据系统工程的目标是基于全人类对真相和真理的共同追求,突破国界、突破意识形态藩篱,逐渐建成全人类共同的、世界级的权威证据体系及事实认定体系(包括证据活动全过程的世界标准及程序),并使全人类具备成熟的证据素质,从而“为人类文明奠定真实之基”。
 
      新的影响人类安全(尤其是人类生存安全)的重大公共事件(如突发性的大规模恶性传染病、世界化恐怖活动等)的出现,客观上将推动世界各国的空前合作以及世界化\世界级证据系统工程体系的实现进程。在充满复杂性的世界化时代,能否成功应对空前挑战并攥住历史显露的空前机遇,是对每一个国家、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社会所具有的智慧和勇气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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