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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国需提前上报”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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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2

 成都司法局撤回相关规定 曾称系“根据省上一份有点久远的文件形成”

  律师出国、参加各类交流活动和论坛研讨会,应提前3日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日前,成都司法局出台新规,对律师活动作出上述要求。这瞬间在律师界引发反弹:多名律师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规定并无法律依据。

  这份全名为《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律师行业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曾于11月25日被公布在成都律协官网。昨日傍晚,早报记者获悉,成都市司法局经研究,决定撤回有关“律师出国需提前上报”的规定。

  是“报备”还是“报批”?

  这份落款为成都市司法局的文件,全名为《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律师行业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11月25日,成都市律协公布在官网。其中第四条规定为:加强对涉外活动的指导。具体内容为:律师出国(境)、参加各类交流活动和论坛研讨会、本所接待国(境)外人员,应提前3日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协。

  该规定让众多律师深感疑惑——成都当地的一名律师表示,从字面上来理解,第四条规定即:只要律师出国(境),就要报司法局和律协。“就连因私出国都要上报,依据在哪里?”律师毛立新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局作为律师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出台一定的行业规定是可以的,但首先应具合法性。他认为,可以明确的是,该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如果司法局只是想通过此举来掌握律师动态,即仅仅是“报备”这样一种形式的话,未尝不可。但如果还需进一步“审批”,那肯定是超越其权限的了。

  不过,《通知》并未明确,第四条所述的“报”是指“报备”,还是“报批”等含义。

  “司法局无权做此要求”

  此外,这条规定还引起是否有必要的争议。

  可供类比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是受报备制约束的:根据中组部、公安部此前下发的文件,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毛立新表示,对公务员出国规定报备、审批制,是因其有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此举是有必要的。但律师并不掌握国家秘密,从这一点上来说,《通知》似乎不具必要性。此外,律师和律协、司法局的关系,亦不同于公务员和机关单位的关系,“司法局也无权作出这样的要求。”

  11月30日下午,成都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工作人员告诉早报记者,其中第四条规定是“根据省上的文件精神形成的”。当被问及《通知》第四条中“报”的具体表意时,上述工作人员表示,这要依据“省上的文件”来解释。“省上的文件距现在有点久远,具体名称和规定,我得查一查才行。”

  早报记者还注意到,《通知》在律师的网络言行和代理“重大案件”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要求。

  此前,全国多地针对律师群体的部分规定,也曾在业内引发争议。

  贵州省遵义市司法局曾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案件时向主管司法局报告,其中特别指出拟做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的案件需报告。在引来众多质疑声后,遵义市司法局后撤回了该规定。

  昨日中午,早报记者再次登录成都律协官网,但已无法搜索到《通知》的。成都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则向早报记者证实,确实已撤下。当天傍晚,早报记者获悉,成都市司法局经研究,已正式决定撤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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