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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导致受伤 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须择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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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6

2012年2月14日,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碰撞王某驾驶的车辆,致谢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谢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2012年11月9日,谢某向宣城市宣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主、驾驶员及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

保险公司对谢某构成十级伤残没有异议,但认为该鉴定结论是针对谢某目前面部疤痕状况,后续治疗能够消除面部疤痕。后续治疗费与伤残赔偿金有重复部分,谢某只能二选一。法院认证认为,谢某十级伤残的事实依据是“法医检见其遗留面部瘢痕形成(总长约13cm)”,同时认为谢某“面部瘢痕形成后期需行修复治疗”,治疗方案为某医院诊断意见“1.一期手术治疗缩小疤痕2.二期磨削+抗疤痕治疗”。伤残的认定是基于谢某面部瘢痕现状,而鉴定书认为该伤情存在继续治疗的必要与可能,则意味治疗过程尚未终结,目前并不具备伤残鉴定的条件。在两项鉴定发生冲突时,保险公司要求谢某选择其中一项赔偿的意见成立。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根据谢某选择的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在剔除后续治疗费和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的部分外,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谢某含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2790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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