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太原贾清红律师咨询 > 公司动态 > 律师取证受阻状告国土局胜诉

公司动态

律师取证受阻状告国土局胜诉

关键词:

太原律师太原律师咨询山西律师咨询

2015-10-28

 今年年初,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某到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调查取证时,被要求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确认律师身份。钟某认为:东方市国土局要求侵犯了其作为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将东方市国土局告上法庭。10月10日,省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钟某胜诉。据悉,这是我省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政诉讼案件。

一审判决:国土局未侵权,律师败诉

经查明,今年1月8日,原告钟某持本人律师执业证原件、《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原件和需要查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到东方市国土局,申请调查相关土地权属。东方市国土局认为钟某申请调查土地权属提交的材料不齐全,要求其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后才能查阅。钟某认为,东方市国土局的上述要求,属于任意加设行政审批程序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1月15日,钟某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月19日,东方法院以东方市国土局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法院认为,钟某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能充分证明其代理律师身份或与其调查的信息存在利害关系,东方市国土局对其提供的材料持有怀疑,要求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确认其身份,属于行政机关的审慎管理行为,未侵犯钟某作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二审改判:要求盖章确认身份属违法

一审判决后,钟某不服,向省二中院提出上诉。二审认为,东方市做出被诉行政行为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确认为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及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的审慎管理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依法应予撤销。10月10日,海南二中院最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东方法院行政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东方市国土局要求上诉人到东方市司法局加盖公章确认上诉人的律师身份后才受理上诉人的阅卷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

太原律师咨询  山西律师新闻  太原律师   太原贾清红律师咨询

我要评论(114生活网会员可直接登录,如果还不是114生活网会员,请点击注册新用户!
  • 评论内容:
      联系我们更多
联系人:贾清红律师
所在地区:山西-太原
执业机构: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手机:13834605377
办公电话:18636873602
邮箱:jqh5377@163.com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26号汇都MOHO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x

填写举报信息

提示:请填写您的实名信息,中国114黄页承诺对您的信息进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