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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聊记录可成呈堂证供,那还能愉快地聊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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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9

 

 
 
  2月4日上午,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明确,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等也是民事诉讼证据。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说,司法解释只是明确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有资格做证据,“至于能不能起到证明作用,能起到多大证明作用是另外一回事情”。如果网上聊天记录只是“随口一说”或者“开玩笑”,就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很低。
 
  博客、手机短信也算证据
 
  司法解释明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电子数据也是民事诉讼证据。
 
  修改后于2013年正式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司法解释还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张卫平告诉澎湃新闻,实际上电子数据一直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大量地在诉讼中使用,只是以前归在视频资料一类当中。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电子数据从视频资料一类证据里抽出来单列,视频资料范围变小了,只指可视可听的录音录像资料,而电子数据则是指数字技术所反映的证明材料。
 
  张卫平认为,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过去也称电子证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常见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电子文章、电子邮件、短信、光盘、网页、域名等都涉及到电子数据,用这些电子数据可以在诉讼中证明某一事实。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日常生活之中。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将有利于更好地使用、审查和判断这类证据。
 
  “开玩笑”式聊天能做证据吗?
 
  网上聊天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很多人聊天中喜欢“随口一说”或者“开玩笑”,这些能够做证据吗?
 
  张卫平告诉澎湃新闻,这里实际是两个概念,一个是证据资格,一个是证据证明力,也就是证据作用。
 
  证据资格是指能不能做证据。只要能够证明事实真相,那就可以作为证据;证据证明力,是说该证据多大程度能证明案件事实。如果聊天记录只是“随口一说”或者“开玩笑”,那就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很低。
 
  张卫平认为,电子数据首先可以作为证据,至于能不能起到证明作用,能起到多大证明作用是另外一回事情。
 
  实际上,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律师也会对电子数据类的证据进行质证,比如一方指责聊天记录是真实想法,另一方则辩称是开玩笑,“只要质证过,法官就能判断,这个证据有多大作用、能证明什么”。
 
  电子数据还存在易剪辑、易篡改的问题,那么作为证据是否存在缺陷?张卫平说,这需要综合判断,如果电子数据类证据容易被篡改,那么说明证明力很小;如果电子数据类证据不易篡改,比如在服务器上有保留,那证明力就大了,“这也是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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