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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节外生枝 法援律师帮助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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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2

 7岁的李某,系本案被继承人之孙女。被继承人育有三子二女,李某父亲为第三子。被继承人生前有平房三间,分别分给三个儿子居住,李某及其父母亲居住其中一间。李某父亲因急病于2009年6月故去。被继承人于2012年1月以书面形式立下遗嘱明确由李某继承第三子所居平房。2013年3月,被继承人的其他子女在文书上签署意见一致同意该遗嘱,并将“无任何附加条件”明确写在遗嘱文书上。2013年7月,被继承人故去。2014年年初,在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执行遗嘱过程中,被继承人之长子提出了反对意见,导致房屋无法正常过户。无奈之下,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到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李某年纪尚小,她和母亲生活困难,靠政府低保相依为命,当即受理并批准了她们的法律援助申请,并迅速将案件指派给铃铛阁街法律服务所的刘俊海和吴庆起两位律师。两位承办人在庭审前进行了多次的调查取证,搜集了大量的有利证据,最终弄清了案件的基本事实。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分析,承办人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的遗嘱是否有效。因为遗嘱所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共同财产,而对这一财产的处分出于被继承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未得到其配偶的追认。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关系以及诉讼可能遇到的不利风险,承办人决定采用调解为主的诉讼策略。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承办人多次奔走于原被告之间,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当事人双方终于走出僵局,同意接受调解。

  经过法院的两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本案所诉房屋归原告所有。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一次性给付被告18830元作为被告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份额。三、四位继承人于上述款项执行一周内配合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自愿承担。

  本案表面上看似一个简单的、普通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但实际上涉及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解释的很多细节问题。集中体现在两点:一是本案的重要证据之一——程序合法、内容详细的遗嘱在接受法律的检验时却发现其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给原告胜诉带来很大的风险。二是被告在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和继承开始后这两个时间段作出截然相反的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该以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前作出的承诺为准。鉴于这两点在诉讼中可能对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承办人及时调整办案思路,通过争取双方调解结案的方法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的利益,同时也改善了双方之前恶化的亲属关系。承办人尽职尽责的服务态度、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娴熟的诉讼技巧以及锲而不舍的援助精神,让陷于无助的当事人感受到了政府的帮助和法律的温暖,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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