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太原贾清红律师咨询 > 公司动态 > 公有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公司动态

公有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关键词:

太原律师太原律师咨询山西律师咨询

2014-10-29

公有房屋越来越普遍,公有房屋拆迁问题也是最多的,尤其是公有房屋拆迁该如何补偿?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方法有哪些,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有何法律依据。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相关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修订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在新《条例》颁布实施后,陆续制订出台了相应的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关于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不但涉及到拆迁人和房屋所有人,还涉及到房屋承租人,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又要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为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时兼顾房屋使用人的利益,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条规定了解除租赁协议的处理方式: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安置;未解除租赁协议,但对拆迁事宜协商一致的,由拆迁人对所有人补偿,由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拆迁当事人三方权利义务是明确的。本条还规定了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一致协议时的处理方式:为保障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原承租人就新调换的房屋签订协议续租。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结合“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民法精神,将公房拆迁补偿视作互易的买卖,对承租人的承租权益予以保护,明确而具体,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有的地区为了促使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减少对公房承租户安置的矛盾,对公有租赁房屋和私有租赁房屋制订了不同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尤其在补偿利益的分配方面,政策差异较大,有些地区在行政管理办法中作了如下规定:拆迁租赁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补偿金额中相当于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其余部分补偿给房屋承租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在拆迁补偿后自动解除。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的矛盾,回避了所有人和承租人对补偿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的僵局,加快和推进了拆迁工作的进行,但随着这一补偿办法的实施,其不合理性逐渐显露。笔者认为,公房拆迁补偿的这一规定值得商榷。

 

一、公房产权人是无差别的民事主体,在拆迁补偿中的权益不应有别于私房产权按人。

 

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房屋的产权可分为公有和私有公房,按管理权属的不同又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中,直管公房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直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与国家授权单位自管的公房一样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关于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作为被拆迁人的规定,这主要考虑到国有公房、自有公房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实际上已经根据法律的授权成为了房屋的所有人,和私房所有人一样是无差别的民事主体,没有必要单例。所以公房的所有人作为拆迁关系中的主体之一,其权益理应与其它的所有权主体一样,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在制订政策和执行政策当中,应保持法规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制订的公房拆迁补偿行政规定,不应有别于私房的拆迁补偿额度和利益分配方法,否则,将有悖于新《条例》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立法目的。

 

二、产权人取得重置价,承租人取得区位价的补偿方法,有悖于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

 

《条例》释义中对区位的定义作了如下解释:“区位”是指某一房屋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在城市区域中的地位,与其他地方往来的便捷性,与重要场所(如市中心、机场、港口、车站、政府机关、同业等)的距离,周围环境、景观等,由于房地产的位置不可移动性,区位对房地产价值的决定作用是极其重要的,两宗实物和权益状况相同的房地产,如果区位不同,其价值可能有很大的不同。可见,区位价因房屋所处的区位而生,是房地产价值的构成之一。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共同构成房地产的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房经租中,房地产所有权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收益权,将占有权、使用权交给承租人,承租人从房地产所有权人处取得占有权、使用权就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给付租金,这是一个等价有偿的双务民事活动。拆迁也属于民事行为,新《条例》在修改过程中尤其注重坚持《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所以笔者认为,在拆迁过程中,房地产所有权人应该获得所拆除的房地产价值,包括区位价、重置价及附属物的补偿价,而使用人应该取得因房屋被拆迁使用权灭失的损失补偿,包括过渡费、拆迁费等。承租人是…

太原律师 太原律师咨询 山西律师咨询 太原贾清红律师咨询  

我要评论(114生活网会员可直接登录,如果还不是114生活网会员,请点击注册新用户!
  • 评论内容:
      联系我们更多
联系人:贾清红律师
所在地区:山西-太原
执业机构: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手机:13834605377
办公电话:18636873602
邮箱:jqh5377@163.com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26号汇都MOHO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x

填写举报信息

提示:请填写您的实名信息,中国114黄页承诺对您的信息进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