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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意愿,就甲方在乙方的“超簿灯箱广告联播网”媒体上发布广告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所约定的广告发布期:2011年 11月 3日至2011 年12月 2日(共计30 天)。
二、执行媒体
执行媒体为乙方的“超簿灯箱广告联播网”。 投放灯箱数量: 61块 ;具体广告发布约定(时间、地点与数量等)详见附件《广告发布订单》。
三、发布广告内容:详见附件《广告发布订单》。
四、价格优惠
按照乙方颁布执行的《太原良品文化广告联播网刊例表》( 2011 年版,以下称“刊例价”),甲方在本协议广告发布期内的广告发布费依照刊例价的 特殊 折扣结算。
五、发布金额
甲方支付乙方发布广告费用的实际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元整,¥32000 元整,其中包括首批广告画面的制作费用,如期间跟换画面双方另行协商重新计费。
六、付款方式
1、甲方应在本合同广告发布后 七 个工作日内(即 11月 10日前)付清合同总金额100%的广告费,即人民币 叁万贰仟 元整。
2、现金支付方式为电汇;
七、 广告发布
1、广告内容的约定
(1)针对本协议中所产生或确定的所有权利及/或义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委托经营管理”、“转让”、“转租”或“转承包”等形式)将权利及/或义务赋予其他任何第三方。
(2)甲方在乙方媒体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保证广告内容不会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共道德准则。
(3)甲方保证对拟发布的广告内容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完整的使用权。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文件: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广告审批及代理证明等各类文件。
(4)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广告内容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名誉权、肖像权及其他合法权利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甲方对上述(1)至(4)项的保证及承诺内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因违反上述保证及承诺给乙方造成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向任何第三方的赔偿、政府或司法机关的罚款及罚金、律师费、合理的差旅费等),甲方均应向乙方足额赔偿。
2. 广告审核的约定
(1)乙方有权审查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出修改。甲方做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由此导致广告延误发布,责任由甲方承担,对延误发布的广告,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在广告发布过程中如发现广告有不妥之处(包括但不限于招致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起诉、政府部门要求停止发布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改广告内容或者补充相关证件并中止广告发布。如甲方不能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内容修改或提供相关证件,乙方有权中止发布,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未发布的广告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3)无论乙方审查后是否已认为甲方所提供的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甲方均应对其广告内容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审查结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3. 发布时间的约定
(1)甲方在乙方的“超簿灯箱广告联播网”预发布的广告计划须于首个发布日的1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广告更改或撤销等须于更改或撤销日的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应在广告发布日之前向甲方提供《广告发布订单》以示确认,以避免错、漏发布情况发生。广告实际发布时间在甲乙双方确认的《广告发布订单》上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发布。
4. 广告物料素材及送达要求
(1)MPG2视频文件,要求:PAL制;25帧/秒;
(2)JPG格式图片,要求:分辨率80以上;
(3)广告物料须在发布前15个工作日内送达乙方指定地址。如因延误或误送达导致广告延误发布,责任由甲方承担,由此导致广告延迟发布的部分,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为使甲方广告到达率与受众人群在区域范围上进一步扩大,乙方有权利在不影响甲方投放要求的基础上每月调整广告投放地点(即每月投放地点不固定),以使甲方广告投放效果达到最佳。
2、乙方如有任何发布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后另行安排发布。
3、如因乙方过错导致发布错误,乙方应按“错一补一”的原则对甲方给予补偿。甲方对乙方的实际发布如有异议,应就存在异议的广告发布后两周内书面提出并与乙方核对,否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广告发布无误。
4、在本协议广告发布期内,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发布地点及媒体平台的真实数据(如楼宇数量、灯箱数量等),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甲方可选择如下文件要求乙方提供:
□ 1、发布单位出具的广告发布证明;
□ 2、第三方监播机构出具的监播报告即CTR报告;
□ 3、上刊照片;
□ 4、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具体要求为: )。
5、乙方可以以宣传合作关系为目的,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网站、产品包装、宣传册、为促销、展示等制作的各类销售、宣传资料中免费使用甲方或其代理的广告主的商标、标识。此项权利不受本协议期限的限制。但是由于乙方的不当使用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的权利。
6、乙方负责广告的广告发布以后,工商行政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九、陈述、担保及免责
1、双方分别向对方陈述并担保,于本协议签订日且延续至本协议履行完毕:
(1)根据适用的法律,其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符合其应遵守的全部法律、法规及规定,并已取得所有必须的批准、同意、许可以签署及履行本协议;
(3)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
(a)违反其营业执照、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文件的任何规定;
(b)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任何政府的授权或批准;
(c)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合同,也不会导致其被认定为在该合同项下未履约。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不可抗力或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政府批准、资质面临撤销,乙方应在出现该等情形后立即通知甲方。如因前述情形导致甲方广告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就未能发布的部分免除向乙方的支付义务(如已预付,乙方应将相应款项退还甲方)。在前述情形下,双方均可单方终止本协议,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无论该信息或资料是否标明“保密”字样(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2、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十一、不可抗力
因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等)变更、自然灾害、楼宇装修等原因、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影响甲方广告正常发布时,乙方应尽早通知甲方,对受影响未能如期发布的广告,乙方应另行安排同等级时段的等额时间发布。此类情况,不属于错、漏发布范围,不按前述错、漏补充发布的规定执行。
十二、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双方就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以善意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
2、如协商不成,则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3、本协议的订立、效力、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法律。
十三、协议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除此之外,任何一方可在另一方发生重大违约行为并在该违约方收到守约方关于违约行为已发生并存在的通知后7个工作日之内仍未能对违约行为做出更正之时,守约方通过书面通知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十四、其它规定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指定的有效联系方式为:
甲方指定通讯地址: ; 工作邮箱:
乙方指定通讯地址:太原长风街131号华德中心广场A座2407室; 工作邮箱: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应按上述指定的通讯地址或工作邮箱送达,送达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对应的法律效力。其它联系方式未经双方确认的均视为无效。一方如变更通讯地址和/或工作邮箱,应提前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告知变更时间、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及工作邮箱。
2、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任者和各方所允许的受让方均有约束力。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因违反法律或其他原因而完全或部分无效,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十五、附件 1.《广告发布订单》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2011年 11月 1 日 签订日期:2011 年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