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新修订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对汽车租赁行业有一条规定:开汽车租赁公司至少要有20辆小车,不能提供驾驶劳务。此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昨天,重庆市运管局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一、重庆汽车租赁公司要有20辆以上小车
市运管负责人说,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汽车租赁行业的准入“门槛”,要求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小型客车;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
二、重庆汽车租赁不得提供驾驶劳务
“汽车租赁不得提供驾驶劳务,严重者可吊销经营许可证。”该负责人说,作为汽车租赁企业,没有权限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如果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驾驶劳务,沿途揽租,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汽车租赁经营者将被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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