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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被撞 狗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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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4

丁老汉在小区内遛狗时,爱犬被行驶而过的汽车轧倒,经救治无效死亡。丁老汉诉至海淀法院称,车主小王车速过快,导致事故发生,要求其赔偿狗的医药费、办狗证的费用、买狗的花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00元。

  法庭上,小王辩称他当时开车要拐弯,狗突然出现,车轮将狗挤到了马路牙子上。由于丁老汉没拴狗,故狗受伤死亡的责任在对方,其不应赔偿。庭审中查明,丢丢是一只蝴蝶犬,办有养犬证,事发时未系犬链。庭审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和解,由小王一次性赔偿丁老汉600元。

  法官表示,从法律上讲,狗是主人的财产,丁老汉认为小王撞伤狗致死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且同时给其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失。本案中,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与否及责任比例,是否拴狗、行车地点和车速是考虑问题的主要方面。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但现实情况是,住宅小区内外,有很多人遛狗,不分种类和大小,且有相当一部分人图省事儿,遛狗时不给狗拴犬链。在这种情况下,狗一旦出现伤人、伤狗或自伤的情况,狗主人首先难辞其咎,丁老汉未拴狗且丢丢体型小、与主人分开后不易被观察到,故丁老汉对丢丢的死负有主要责任,而小王在拐弯路口疏于观察周边情况,对狗的死伤亦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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